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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貪污科研經費:教授獲刑11年半罰金200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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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國石油大學教授王新海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伙同他人通過虛報勞務費等方式騙取科研經費共計576萬余元,并將其中320余萬元攬入個人腰包。此外,為承接科研項目,他還行賄50萬元。一審因貪污罪和行賄罪獲刑11年半并處罰金200萬元后,王新海提起上訴。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,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。

    貪污學校科研經費并行賄

    王新海案發前系中國石油大學(北京)石油天然氣工程學院教授,2009年前任長江大學教師。法院查明王新海貪污的事實共有三筆。他于2009年至2011年任石油大學和長江大學教授期間,利用擔任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伙同方某、唐某(均另案處理),通過虛報勞務費、交通費、服務費等方式,騙取石油大學、長江大學科研經費314萬余元,王新海分得70萬余元。

    2010年至2012年,王新海利用擔任其余科研項目、課題、專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在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漠海疆公司未參與科研工作的情況下,將上述科研經費匯給山漠海疆公司,通過該公司開具服務費、技術合作費等名義發票平賬的方式,騙取兩所大學科研經費205.99萬元。

    此外,王新海還于2014年至2015年任石油大學教授期間,利用擔任多個科研項目、課題負責人的職務便利,通過虛構勞務支出并假冒他人簽名領取的手段,將石油大學科研經費56.05萬元扣除應納稅款后的47.082萬元,匯入其控制的王某等8人的銀行卡后,非法據為己有。

    在行賄一案中,王新海于2009年至2013年間,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項目,直接或通過魏某(另案處理)給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、副總經理方某某(另案處理)50萬元。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和行賄罪進行數罪并罰,判處王新海11年6個月,并處罰金200萬元。

    一審已從輕處罰駁回上訴

    一審判決后,王新海提起上訴稱,采用簽外協報勞務費是以變通方法解決報銷在研究、實驗中產生的相關費用,是為了科研順利運行等。一審判決事實不清,量刑過重。其辯護人指出,支付外協費經學校同意,客觀上提供了外協服務,王新海錯誤行為是因其他現實需要造成,但沒有影響科研工作的完成。在審計時能全部退還涉案資金,王新海主觀惡性小,具有酌定減輕的情節。

    市高院認為,中國石油大學、長江大學以學校名義與委托方開展科研項目,科研經費由學校統一管理,屬國有資金,科研經費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學校的財務管理規定執行。王新海作為由學校指定的科研項目負責人,以所謂變通報銷支付外協費、勞務費的名義,編造虛假項目支出、開具虛假發票,套取科研經費后非法占為己有的事實清楚。

    一審將王新海用于實際支付的外協費、勞務費等數額予以扣除,王新海及其辯護人所提,“支付外協費經學校同意,客觀上提供了外協服務,沒有影響科研工作”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,并不影響犯罪構成的認定。一審鑒于王新海如實供述,贓款全被追繳,已依法酌予從輕處罰。據此,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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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來源:北京晨報 記者 顏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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